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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配合我市开展《人民防空法》颁布10周年纪念活动,使全市人民居安思危,熟悉战时防空警报信号,根据《人民防空法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定于2006年10月31日16时30分至17时30分试鸣一次防空警报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试鸣防空警报工作由市人防办组织各县、区人防办和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进行。 二、根据《人民防空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试鸣防空警报前五日,请柳州日报、柳州晚报、柳州电视台、柳州广播电台发布试鸣防空警报信号的公告或新闻,以便市民了解,避免发生误会。 三、防空警报信号规定: 1、预先警报:鸣36秒停24秒,连续3分钟为一个周期; 2、空袭警报:鸣6秒停6秒,连续3分钟为一周期; 3、解除警报:连续鸣3分钟为一周期。
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
二○○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|